(一)若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可收集能体现自己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工程施工的证据,像工人考勤记录、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以此证明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
(二)梳理合同关系,明确自己与发包人无直接书面合同,合同相对方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保留相关合同文本等材料。
(三)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收集此类违法事实的证据,如相关会议记录、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