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发包方、总承包方反映情况,让其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
(二)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务关系和应得报酬数额。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促使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四)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依法裁决。
(五)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