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房屋是开发商依据购房合同应履行的义务,缴纳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或强制阻碍收房,此类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
(二)若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可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其行为的不当之处,要求对方正常办理交房手续。
(三)协商不成时,业主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行政部门介入调解处理。
(四)若问题仍未解决,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交房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