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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做什么

李** 广西-防城港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03 08:09:56 347人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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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交易行为作用显著,是交易与相关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纠纷解决时合同约定是关键凭证,受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
2.对于出卖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并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3.买受人需依约按时支付购房款,并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流程正常推进。
4.为预防纠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约定解决方式。发生纠纷后,双方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13: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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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交易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不动产买卖的一种。
2.它的主要作用是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
3.卖方要按约定交付质量符合要求的房子,还要帮忙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事项。
4.买方需按约定支付购房款,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这份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办理不动产登记、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必不可少的文件。
6.若交易中出现逾期交房、房屋质量有问题、产权登记延迟等纠纷,合同约定是双方主张权利、解决争议的关键证据,受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

2026-01-03 12:2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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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动产交易中至关重要,它能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使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比如出卖人要按约提供质量合格的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则需按时付款和配合手续办理。
(2)此合同还是办理不动产登记、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的必要文件,是整个交易流程顺利进行的基础。
(3)当交易出现纠纷,像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产权登记延迟等情况时,合同约定就成了当事人主张权利、解决争议的核心依据,同时受到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

提醒: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遇到纠纷可依据合同约定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11:2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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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避免逾期交房、房屋质量瑕疵、产权登记迟延等情况发生。
(二)对于买受人,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房款,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对有疑问的条款及时沟通协商。
(四)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1-03 10:5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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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规范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是解决交易纠纷的关键凭证。
法律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出卖人需按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则要依约支付购房款并配合办理手续。它不仅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办理不动产登记、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的必备文件。当出现逾期交房、房屋质量瑕疵、产权登记迟延等纠纷时,合同约定就成了主张权利、解决争议的关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这类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如果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9:21:02 回复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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