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灾害对房屋损毁等相关证明,保留好通知和证明的证据。
(二)对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时,收集其表明不履行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声明等,以便后续维权。
(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合理履行期限,并留存催告凭证。
(四)解除合同以书面通知对方,可通过邮寄等方式,保留好邮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