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
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
向法院起诉,主张
损害赔偿。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遭受损害,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