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合一”是指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成为“不动产权登记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登记后颁发不动产登记证,用以证明登记人对房产的权利。
因此两证合一后,没有土地证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但如果是当初在购买房屋时只过了房产证,却没有过户土地证,那么需要带着自己过户的房产证和没有过户的土地证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去办理,房管局会把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收走,然后重新办理成新的《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