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交接条款。若旧物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新物业与业主可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应向旧物业发出书面催告,明确限期交接的时间和内容,并保留催告的书面证据,如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
(三)若旧物业在催告后仍拒不交接,业主委员会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该部门有权责令旧物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以罚款。
(四)新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旧物业履行交接义务,并赔偿因拒不交接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交接。
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