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可以
起诉损害赔偿。
《
民法典》规定,一方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一方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即使在离婚后,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
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在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三年内的,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