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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了解一下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2 05:24:52 已帮助23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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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此外,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的,其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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