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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议纠纷处理程序

先协商、调解。
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协议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协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诉讼是指协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协议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解决。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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