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直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房产。
(二)若已办理过户登记,当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收回房产。
(三)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