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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其中,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 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 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 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 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 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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