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购房时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完成产权登记),无需退还房屋,但司法机关可追缴赃款对应的款项,购房者要保留好相关凭证。
(二)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房屋,购房者可向卖房者主张返还购房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实践中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支付凭证、合同等证明自己是善意购买。
(四)若权益受损,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