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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诉讼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借口。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表面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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