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婚姻中女方出轨,将同一小区男的带回家中主卧发生关系,事后被家人发现,女方说是被迫,然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报警,在派出所报警有询问笔录,派出所目前结论不能构成强奸。婚姻家庭破裂离婚。婚前购买二手房子首付款男方支付,有首付款收据。婚后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在双方名下。结婚两年,育有一女儿,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孩子一岁半,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房贷26万一直由男方还贷,目前剩余贷款24万。初步打算孩子归男方抚养,离婚时会怎么分割财产?因女方过错导致家庭破裂,能否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