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