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些不同的权利是集合在一起的。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必须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共同管理(成员)权所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即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及成员权人(业主)。
而在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利主体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作为所有权人,要么作为共有权人,而不得同时具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双重身份。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单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权利主体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权利主体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权利主体作为共同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购买了商品房以后,对本人的房子业主有专用权,但类似于电梯、小区的健身器材,小区范围内的这些道路,全体业主都可以共同使用,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下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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