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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却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只登记专有权即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随此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

在区分所有的成立登记上,一般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所有权并不单独登记。

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因而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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