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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中的经济损失的认定

玩忽职守中的经济损失的认定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024-02-21 21:13:28 已帮助27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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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中的经济损失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

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理解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

根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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