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涉及的犯罪事实详尽明确,且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存在,这类案件被视为公诉案件范围内,必须由检察院提交至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那些属于此类情况的案件,则需经由检察机关公正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公诉要求;
2.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案件不符合任何法定条件,属于尚需告知方能采取法律手段处理的自诉案件。具体来说,这种类型包括较为微不足道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到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侵犯的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前往法院提出正式诉讼;
3.除了法律明确列举出的自诉案件之外,所有其他类型的案件毫无疑问地属于公诉案件之列。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尽管所有公诉案件都会按照一严谨的程序运行,但具体的步骤和阶段可能会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公诉案件的基本运作流程:首先,侦查机关将接受报案人或者控告人的检举,或者侦查机关自己发现犯罪线索时,认为有必要展开调查的则予以立案侦查。其次,侦查工作完成之后,如果警方判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涉案犯罪,便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公诉申请,同时附上完整的案件材料和详细的起诉意见书,其中包括对全案证据的评估说明;再接下来,检察院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审查,对确信证据足够充分的案件,将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至于证据不够充足的案件,则可能会被退回侦查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最后,到了审判环节,法院将会正式受理检察院提交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就证据展开有力的质证和论证,倾听被告人的陈述发言,并在综合考虑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判定其罪刑是否成立;最后一个阶段是执行部分,法院将针对有罪之人的刑事判决在宣告生效之后,交由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实际的惩戒措施,这些实施机关可能涵盖了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等多元化的机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