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两个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公司,朋友丙比较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便让他去询问,据他所说。我们每人都应该出六十万,但因我家里出了点事急需用钱,只能拿出三十万,朋友丙说愿意帮我垫付三十万但之后必须还我,我答应了。于是我在公司成立后把之前出资的三十万抽出归还给了丙,这就意味着我在这家公司并没有投资一分钱。也因为这样,公司的经济周转出了问题,两个朋友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后面为了减伤损失便拉了一位新股东丁进来,但丁要求我弥补之前应该出的六十万,这合理吗?在我资金出逃的期间,我还查到了我们三人创办的公司只用了九十万,这是否意味着丙有虚假出资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丁有权要求乙和丙对我资金出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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