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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

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是非常常见的,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侵权行为也要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那么大家知道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吗,它的民事责任又怎么确定呢?这些问题,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2023.09.01 2655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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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它有自己的特点。那么,什么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多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究竟有哪些?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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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归责

特殊侵权是相对于一般侵权的概念,在归责原则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有明确的规定,在多重归则体系上细分了侵权责任类型,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依然不是很容易理解,那么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有哪些呢?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 般与特殊是一对哲学上的词语。哲学上亦称之为一般与个别,其实,这里的个别就是特殊,别无它论。中国古代哲学家在探索万物普遍本质时,已开始探讨一般与个 别的关系。战国时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认为个别的“白马”可脱离一般的“马”而存在。南宋朱熹将一般与个别等同起来。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最高 的“理”,而没有个别的“理”。那个别的“理”只是像许多江湖上的月影,它们共同反映的只是一个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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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

实践中,经常发生学校侵权、环境污染损害等纠纷,而这类纠纷往往是被归于特殊侵权纠纷中的。现实中,也有在发生特殊侵权纠纷的时候,侵权人一方是免责的,当然这需要有法定的事由。那到底特殊侵权纠纷免责的情况有哪些?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 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 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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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那么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

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

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 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 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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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特殊侵权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不同,当然实践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其实也是不同的。那么谁承担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呢?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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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侵权责任当中,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当然,这两种光从名字上面看就是有显著区别的,那究竟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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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相关咨询

你好问一下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咨询一下重大误解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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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重大误解合同有以下特征: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以问一下侵占罪退还还构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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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构成。 解析: 犯了侵占罪的当事人如果将所侵犯的钱财给归还了,只是能够减轻处罚,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失物、埋藏物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因此,如果是在受害人发现权利受损之后要求行为人归还,行为人归还了就不构成刑法的侵占罪,若受害人要求归还而拒不归还,在立案起诉之后进行归还的构成侵占罪,但法院可以量刑从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一下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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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5000-10000元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钱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帮问一下合同纠纷怎么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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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具体分析。 解析: 合同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侵权责任,但如何约定需要由双方协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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