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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院工作人员去送法律文书的时候,往往会要求当事人领取文书后在确认书上签字,以确保自己已经收到了文书,说到这里,大家知道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是怎样的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09.05 337894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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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生活中当事人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文书,送达难是法院等司法机关头痛的难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范化会规范送达程序,为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因此,小编今天为您带来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的具体样式,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送达确认书 (模板)

(一)告知事项

1、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本确认书的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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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

诉讼材料有哪些呢?相信许多诉讼当事人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提交材料的时候也在纠结,这个材料到底属不属于诉讼材料呢?例如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吗?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为了方便法院联系当事人并寄送司法文书,当事人到法院办事时,法院都会让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填写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其法律含义是:只要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当事人认可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了,不论您是否接听法院电话或者签收法院寄送的司法文书,法院都算完成了送达。当然,法院不能有效送达时,会留有相关凭证(如邮局的退信回执单等)。如果您或代理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拒收法院的传票,则可能会被缺席判决或者视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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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退回之日

双方打官司的时候,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交一份送达地址确定书。以后相关的法律文书会根据这个确认书的地址送达给当事人,所以必须保证这个地址准确,否则送达不到视为退回。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退回之日是什么?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退回之日是什么?

送达地址确认书首次被提及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载明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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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在公文文书中,有一种文书叫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若干规定》),确立了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具有与人民法院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由此可以认为《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将原来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的重要规定扩展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这是完善邮寄送达制度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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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自己的正确送达地址,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给当事人送交法律文书,所以,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使法院送达文书有效简便。那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范本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告知事项

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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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在现代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审理结果出来后,法院会将诉讼文书寄到当事人家中,这时就需要当事人填写一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来保证法院文书的及时准确送达,许多人不知道这份文书怎么写,今天律图的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供需要的人参考。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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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咨询

问一下诈骗罪法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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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客体、客观、主体、主观要件。 解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想问一下终止合同协议书模板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你好问一下怎么对多车连环追尾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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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请问一下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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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与有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这个地点有可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可能是其他地方。 而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则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一致,则单位所在地为同一个地点。 2)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但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则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为单位所在地。 3)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该地与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是相一致的。

我想咨询一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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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其效力: (1)解除条件成就前,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解除条件确定的不成就,视为合同不再附有解除条件,合同确定的对当事人继续有效,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3)解除条件成就后,合同一般情况下即时失去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自动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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