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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公共安全一直是安全建设中的重点,今天小编来为您介绍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些知识,比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处罚有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罪司法解释包括哪些规定,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本站合作律师,来了解一下吧!

2023.09.10 50833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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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认定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的一个罪名种类,包含多个具体罪名。

以妨害公务罪为例: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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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的一个罪名种类,包含多个具体罪名。

以妨害公务罪为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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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的一个罪名种类,包含多个具体罪名。

以妨害公务罪为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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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几年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判几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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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藐视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利用各种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成、营业、教学和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的一个罪名种类,其中包括以下具体的确定罪名:

1、招摇撞骗罪

2、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3、盗窃、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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