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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这种行为在生活中非常的常见,为了法院能够更方便的审理案件,我国专门作出了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那么大家知道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吗?律图小编下文做了介绍,供大家阅读了解。

2023.09.10 8224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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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主要从它的构成要件来判断。那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 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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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相关咨询

我国刑法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其它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这其中包含两重内容:其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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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其它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这其中包含两重内容:其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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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聚众扰乱了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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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了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会包括: 1、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4、客观方面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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