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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是什么意思,要知道价格垄断,首先要明白垄断的含义,垄断是指在某一个领域只有一家或极少数的企业,他们主导市场,提供某领域大众的全部需求。那么价格垄断顾名思义,是垄断企业所规定的商品价格,因为业内只有一家霸主,由它决定最终商品价格,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以下展开更详细的说明。
一、价格垄断含义
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二、价格垄断理论释义
1、价格垄断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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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近年来也加大了价格垄断的查处,处理了一大批价格垄断的组织。虽然国家严厉打击价格垄断行为,但是有的厂商还是为了高额利润铤而走险。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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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为了追逐利润,将所在行业的商品价格进行垄断,达到排除其他竞争者的目的。无论哪个行业,竞争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限制市场上的不正常竞争行为。那价格垄断属于不正当竞争吗?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价格垄断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价格垄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价格垄断属于垄断的,因为企业之间定价,价格垄断的目的是为了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它与不正当竞争不同,不正当竞争主要是不合理的通过价格变化来搞垮其它的对手,
二、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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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市场中,有很多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力,不择手段进行价格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价格垄断,一旦发现有价格垄断的现象,大家可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应,因此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价格垄断归哪个部门管?
一、价格垄断的确定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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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会有市场竞争,竞争也有多种方式,而现在有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使出各种手段来排除或者限制这种市场竞争,这样就导致了价格垄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市场资源配置,这样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垄断行为还会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消费权益。因此,要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制止,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那价格垄断行政处罚有哪些呢?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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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具体情况具体解决。
解析:
1、适用合同缔结地法。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处一地的场合所签订的合同、即所谓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最早的准据法、该学说认为合同乃产生于它的诞生地、所以缔结地对合同来说是一种很自然的系属。
2、适用合同准据法。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还常常涉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要有“对价”以及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等问题。对此、现代各国国际私法中、大多主张以合同准据法作出判断。但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英国法认为、如果依合同准据法为不合法而无效、固然无效、但如果依合同准据法为合法而有效、则还应进一步考虑缔结地法和履行地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这涉及合同能否在有关国家得到强制执行、并最终涉及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可见,在刑法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仅包括伪造的货币而将变造的货币排除在外。关于持有、使用假币,且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持有假币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借贷合同纠纷。
解析: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会因为不同的原因而发生中断或者是中止。诉讼时效中断,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案件在诉讼时效期内,随时可以进行起诉,但是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会接受受理的。
律图安庆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该以怎样的方法和年限将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呢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995]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