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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员工从一个分公司调入另一个分公司

135****8372 北京-西城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19.12.12 15:06:44 340人阅读

我单位一员工从一个分公司调入另一个分公司,工资每月由原来15000降至10000,但年底支付了60000万元绩效奖金。所以平均工资未下降。但员工以降薪为由起诉,我公司赔偿。请问我单位可以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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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17:4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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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当然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本、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组织。分公司隶属分支组织,在法律上、经济上无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组织。分公司无自己的名称、章程,无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受法律职责。

2020-09-30 21:19:18 回复

解答如下, 社保卡转移后如果缴费不间断是可以当时使用的,并不会造成社保断交现象,但是如果缴费间断,那么从你停交那刻开始就不能享受社保的优惠待遇了, 要重新续上才可以享受,而时间则要3个月后才能生效。社保转移所需工具材料: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扩展资料:社保转移注意事项社保续接:参保人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参保人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省内外区别:社保转移分为省内转移和跨省转移两种,对应的流程手续不同。转移限制:其中能转走的只有医保和养老个人账户的金额和缴纳年限,如果是跨省转移,还可以转走养老统筹账户的大部分金额。如果是省内转移,就不涉及统筹部分了。五险中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都是无法转移的。特殊要求:能否顺利转移,还得看转入方是否愿意接收你的社保,是否有特殊的政策要求。年龄要求:一般来说,社保转入对参保人的年龄有要求,一般要求女40周岁,男50周岁,超过了这个年龄,就不能做转入了。

安全员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现场监督不力、巡查不到位、措施整改落实不力、规则执行不力、应急处置不力及违规违纪等导致的安全、设备意外、影响生产、经济损失负主要职责,要承受的追究法律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予以降职或者撤职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要求的牵涉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准许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获到准许、验收的单位私行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投诉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置的;  
(三)对已经依法获到准许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有安全生产要求而不撤销原准许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做法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体检中发现重大意外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置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限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恶意调岗的,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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