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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舅舅与中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中介公司已购的商铺以总价1880万元售舅舅,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向舅舅交接上述房产期间,舅舅与中介公司就商铺的回购问题进行过协商,双方由于付款等问题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请问这房屋买卖违约可预期利益得到支持?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不得超过签订合同时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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