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已经怀孕有4个多月了,正赶上了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人事跟我讲说是先不跟重新签合同,直接顺延就可以了,我是对这不懂,所以问问孕妇劳动合同顺延合不合法呢?对我有啥不利么?
顺延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执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续签是再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两者是不相同的。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女职工三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动劳动者在三期内。
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女职工“三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动劳动者在“三期”内的岗位。带有惩罚性调岗,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也要承担后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四大类。其中,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还有高处作业、冷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噪音作业、密闭空间作业以及需要经常弯腰、下蹲等高体力强度作业。
用人单位应该清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本单位是否存在相关的劳动岗位,是否有女职工从事相关工作,以免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责任。女职工也应当了解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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