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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领导怎样安全辞退员工比较合理啊??

马** 河北-保定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9.16 12:20:02 6809人阅读

我们领导最近交给我一个任务,让我辞退几个人,我没有经验不知道怎么开口,请问一下怎样安全辞退员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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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忌推卸责任
    有的人事经理或者部门经理在辞退员工前和员工沟通的时候,表现得很无奈,语重心长地说:“其实我觉得你做得挺好,但老板说不要你了,我也没
办法,我只是在执行领导决定。”像这样的部门经理或者管理者首先自己就应该被辞退。辞退员工是公司的行为,是出于公司经营考虑的,而不是各管理者之间的人
际关系决定的。像这样缺乏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管理者本身就是不合格的。
2、切忌逼员工辞职
    有些企业为了补偿金等问题,不太愿意主动辞退员工,而是想方设法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比如调整其岗位,经常安排一些该员工无法胜任的工作,
并且在一些小事上刁难该员工等等,直到对方实在无法忍受提出辞职。类似这样幼稚的做法还真的经常出现在某些企业里,大多是那些没有什么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
不足的部门经理或者人事主管的行为。一个管理者如此心胸狭隘,说难听点有些“鸡鸣狗盗”的味道,怎么能够做好管理,带好团队?作为管理人员,无论职务大
小,心胸一定要开阔,做任何决定都要公平、公正、公开,这是塑造良好企业文化的必要条件。
3、切忌“杀鸡儆猴”
    有些企业里的某个团队整体精神涣散,工作效率低下,管理者用了很多办法没有改观。于是决定杀一儆百,辞退其中某个员工来刺激其他员工。然后还在会议桌上义正言辞地表示:如果再不努力工作,下一个就是你。这样的做法同样是幼稚的。一个企业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在制度上找到原因。
4、切忌绕过直接领导
    很多公司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都由人事部门直接通知或找该员工面谈,其实这种做法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并且让其感觉很不舒服。而如果让该员工的直
接领导来面谈通知,情况就会好很多。作为直接领导的主管或部门经理更容易给员工一种安全感,而不是那种像是被“出卖”了似的感觉。

2018-09-16 12:2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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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需要一个沟通谈话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不可以省略的,并且谈话中一定要果断。很多管理者喜欢在谈话的时候做很多铺垫,生怕一不小心伤
着了被辞员工。实际上没有必要,完全可以直入主题,当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但你必须明确一点:辞退他只是因为他这份工作做得不好,而不是他人不好。哪怕是他
确实有某方面的缺点,也别直接批评。不过你完全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真诚的建议,告诉他适合做什么,如果到了什么样的岗位能够做得很好。最后,你应该
征询他对公司和工作岗位的意见或建议,很真诚地记录下来,并且对他表示感谢。

2018-09-16 12:2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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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的意见,是指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综上所述,公司领导有权力辞退员工。

2020-10-29 10:3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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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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