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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追加被告申请书该如何起草呢?

张** 山西-晋城 劳动仲裁咨询 2018.06.26 16:30:33 605人阅读

我男朋友因为工伤问题和单位发生纠纷,想要申请仲裁,就是想问问劳动仲裁追加被告申请书该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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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性别:      ,汉族   ,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
  
二、请求。。。。。
  
三、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2018-06-26 16:4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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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文书名称,即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包括申请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三)被申请人的身份,基本与申请人的事项相同。
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分别按照上述的要求写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一)仲裁请求。主要是请求仲裁委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通过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买卖合同纠纷,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可以提出要求对方何时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和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仲裁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
另外,申请人如要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则要另写申请书。
(二)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是被申请人违约或侵权的事实和证据。事实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争议的发展过程;
3.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
4.对方(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所陈述的事实需要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再写明证据。申请人举证时要注意:
1.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仲裁追加被告申请书尾部。依次写明:致送仲裁委的名称、仲裁申请人签章、仲裁申请时间和附件名称。

2018-06-26 16:31:33 回复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再一字第1—1号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农民,住该镇库×村前×组203号。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方×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居民,住该镇马×街道×新路273号205室。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农民,住该镇库×村后×组203号。本院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方×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申诉人以被申诉人方×村系在实施拆房中受伤,其所拆房屋系汪×托、汪×绪、汪×道、汪×来、汪×俊、高×文、王×龙、汪×书、俞×伟、刘×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承风险的全体合伙人的业务,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而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以上合伙人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据显示,2006年4月20日仅有申诉人一人作为乙方,与汪×军作为甲方签订《拆房协议》,承诺乙方确保拆房安全。且原审卷内并未发现作为乙方的申诉人主张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申诉人向抗诉机关申诉时提供其他合伙人签名的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仅表明申诉人与他人之间曾有合伙关系;申诉人与他人之间对合伙债务分担的争议,与原告原审依据《拆房协议》提起与两被告发生的雇员受害赔偿争议之间的诉讼标的,既不属于共同亦不属于同一种类。申诉人再审提出追加被告分担合伙债务的主张,与原审原告提出的侵权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申诉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争议,与原审争议依法不成立必要的或者再审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争议。因而申诉人再审主张追加的其他合伙人依法不属于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对申诉人原有合伙人不予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不妨碍申诉人依法另行主张合伙权利。××市人民检察院×市检民抗字(2008)第23号民事抗诉书也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仅以“申诉人提供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据此,再审对于申诉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要求追加汪×绪、汪×道、汪×来、汪×俊、高×文、王×龙、汪×书、俞×伟、刘×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的申请。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裁定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可以于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院印)二○年月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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