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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证明,写着精神清,隔168天人死了,当时没做法医监定,隔了半年再做法医监定可以吗,我的证人材料从档案中给拿走,法官这样做是违法乱纪吧,请名人给我讲一下,谢谢。这个老爷了78岁坐在桥头上,我们施工车向后倒车,没撞着,我们有人在着,他掉到了桥下,他在危险的地方坐着,有多大责任,我们的工人让他走不走,我是外地的,在他们那里开的庭,法官向着他们,我都快精神崩溃了。请明人指点。
第一,隔了半年再做法医鉴定的法律意义已经不大了,法官私自拿走你的正认档案本身不合理,你可以到法院投诉这种情况。第二,老爷在事故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有涉嫌“碰瓷”的嫌疑,但是出于道义,你们也应该有所赔偿。
案情不清,可带相关资料到律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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