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似乎并未成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50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只要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关注册登记上作了登记,对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的行为理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签章,是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其作用在于体现严肃性、公正性,具有“双保险”的意味。同时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的事,也可凭签名而追究操作当事人的责任。比如说,你需要出具一个什么证明,而如果当事人办事严肃的话,会在为你出具证明的同时签上他的名字然后加盖单位公章。这样,如果该证明有什么疑问,或证明的情况不实,对方可直接向签名的人了解情况,追究相关的责任。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要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时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拒绝接受履行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签了字或只是盖了章,合同是否成立?还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不应纠缠于形式问题。当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来诡辩钻空子,主张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担责任。精神,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只要一种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合同也应当认定成立。
除非是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该合同必须采用某个特定的形式,不然的话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订立的形式进行约定。针对一般的合同,要是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最后没有以这种形式订立的话,则就以实际订立合同的形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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