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签字和盖章一个都不能少,另外两个是二选一 举例说: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在合同最后经常有“签字”“盖章”的字样,而“签字或盖章”与“签字、盖章”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看一下“签字或盖章”,这个非常容易理解,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合同的生效,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要么签字要么盖章。 再来看一下“签字、盖章”的含义,这个顿号的作用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即表示签字与盖章时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
签章,是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
其作用在于体现严肃性、公正性,具有“双保险”的意味。同时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的事,也可凭签名而追究操作当事人的责任。
比如说,你需要出具一个什么证明,而如果当事人办事严肃的话,会在为你出具证明的同时签上他的名字然后加盖单位公章。这样,如果该证明有什么疑问,或证明的情况不实,对方可直接向签名的人了解情况,追究相关的责任。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似乎并未成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50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只要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关注册登记上作了登记,对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的行为理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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