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补偿了N的赔偿,但是是按照我的基础工资算的,不是按照税前工资,终止劳动合同已经盖章签字确认?
[律师回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后,仍有可能追回金额补偿,可以视情况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条款。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到你的情况,单位按基础工资而非税前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且补充后的费用仍远低于法定补偿金额,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法院通常会考察签约时你是否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以及协议赔偿额与法定应赔偿额之间的差距是否过大。如果你能证明单位利用你对法律不熟悉或急于离职等情况,使你在未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且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相差悬殊,那么就有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协议条款,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不过,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可收集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你的税前工资标准及法定补偿金额应是多少。同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一般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