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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奖金加班费是否包含在里面?

张* 湖北-黄冈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4.18 00:20:03 1312人阅读

我朋友被公司给辞退了,公司要求朋友去拿代通知金公司辞退员工代通知金奖金加班费包含在里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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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的固定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如果还有岗位工资,那么要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代通知金”与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一致的.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按档案工资、有的按合同约定工资的比例、还有的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等.一般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2018-04-18 00:3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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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综上,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是以应得工资计算的。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因为这些费用最终进个人帐户,属于员工应得工资;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依据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包含这些部分。
  
3、税前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按税前工资计算,然后根据情况作交税处理。
  
4、代通知金有两种:
  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文本,按上个月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还有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通常利用N+1的补偿方式,而这个1可不等同于N的发放。但是,如果单位支付了赔偿款,就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
  待通知金只需计算上一个月的工资,代通知金奖金加班费参照上述补偿金基数的123款。而补偿金是上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8-04-18 00:2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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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1、既然是奖就应该是工资以外的,不迟到早退请假的话应该得得是就是工资加全勤奖,不过全勤奖没有法律规定,看公司怎么算了。不过没有迟到早退请假拿全额工资。
2、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公司不给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3号)
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
第四
十、四
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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