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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和工人工资要如何进行分配

王** 四川-雅安 工资福利咨询 2026.02.01 12:07:33 447人阅读

工程款和工人工资要如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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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分配要遵循法定顺序,工人工资应优先保障支付。这是为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益,用人单位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2.支付完工人工资后,剩余工程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或按合同约定分配。建设工程有多个债权人时,承包人虽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要以保障工人工资为前提。
3.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协商不成,承包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同时,承包人要注意收集合同、结算单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承包人在日常经营中做好合同管理和证据留存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协商,必要时果断运用法律武器。发包人也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保障各方权益。

2026-02-01 17: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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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人工资优先受偿是法定原则,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所以在工程款分配中,工人工资需优先保障。
(2)支付工人工资后,剩余工程款按规定可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或依合同约定分配。建设工程若有多个债权人,承包人在保障工人工资前提下,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协商无果,承包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且要注重收集合同、结算单等相关证据来维护权益。

提醒:在处理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问题时,各方要严格遵循法定顺序,承包人追讨工程款需注重证据收集,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6: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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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保障工人工资,这是因为劳动者生存权益需要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支付完工人工资后,剩余工程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或按合同约定分配。
(三)建设工程存在多个债权人时,承包人在保障工人工资前提下,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并收集合同、结算单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6-02-01 16:0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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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分配要按法定顺序来。工人工资优先受偿,保障其支付是为维护劳动者生存权益,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工资。
2.付完工人工资后,剩余工程款可偿债或按合同分配。建设工程有多个债权人时,承包人优先受偿,但要先保障工人工资。
3.发包人未按约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催告。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追讨,记得收集合同、结算单等证据维权。

2026-02-01 14:2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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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款分配时工人工资优先受偿,支付完工资后剩余款项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或按约定分配,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追讨。
法律解析:
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益是法律的重要目标,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所以工人工资在工程款分配中具有优先受偿权。支付完工人工资后,剩下的工程款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虽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前提是要保障工人工资。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此时收集合同、结算单等相关证据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分配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1 12:28:4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和分配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对于遗产的处理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即:(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四)照顾分配的原则,(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一)析产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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