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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不合理劳动合同该如何获补偿

董** 浙江-丽水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5 13:47:37 387人阅读

拒签不合理劳动合同该如何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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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劳动合同不合理时,若用人单位未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签一般无补偿;若用人单位降低原约定条件致劳动者拒签无法续签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用不合理合同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获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6-01-15 18: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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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不合理劳动合同无补偿。
2.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降低原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签致合同无法续签,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3.单位用不合理合同逼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2026-01-15 17:3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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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不合理劳动者拒签一般无补偿,若单位提供的合同降低原约定条件致无法续签,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以不合理合同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因合同不合理拒签,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但当单位提供的新合同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签致合同无法续签时,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单位用不合理合同逼劳动者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6: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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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不合理劳动合同,一般没有补偿,但存在特殊情形。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降低原约定条件致合同无法续签,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用不合理合同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主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者面对不合理合同应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达成合理条款。
2.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调查。
3.若自身权益受损,可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2026-01-15 15:1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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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不合理而拒签,没有补偿。这体现了合同签订遵循自愿平等原则,若只是劳动者主观认为不合理而拒签,用人单位无需补偿。
(2)当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合同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签致合同无法续签时,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若用人单位用不合理合同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提醒:劳动者遇到劳动合同不合理情况,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5:12: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意外获得不当得利拒不返还已然违法尽管一般人在金钱和财产往来中都能够谨慎小心,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金钱财产损失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一些人财产受损,另一些人则从中无缘无故受益,这便是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产生的原因。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汇款人写错卡号将款项汇给不相干的人、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卖房者莫名其妙地多收购房款等。取得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为受害人。这里应当说明,不当得利的取得,并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务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将获得的金钱、财物返还受害人,但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人见钱眼开、见利忘义,想方设法将不当利益据为己有。因此,虽然收益人在获得利益时并没有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弄虚作假、拒不返还,便演变成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强制其履行返还义务。

案件破获拒付酬金2007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胶州市胶东镇路段时将骑自行车通过公路的于某1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7日,于某1的儿子发出悬赏公告,寻找目击证人,并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付10万元酬金。邻村村民于某2看到悬赏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在于某1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只要于某2为交警部门提供重要线索确认肇事司机,于某1的儿子将于三日内给付于某2酬金10万元。2007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2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但提供了破案线索的于某因索要悬赏金无果,将于某1的儿子、田某至胶州市,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悬赏金10万元。于某1的儿子认为,悬赏公告是在自己气愤之余发出,只为能替母亲讨回公道,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故拒绝支付酬金。而于某2则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约支付赏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胶州市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2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2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2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胶州市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1的儿子一次性给付于某2悬赏金26000元,同时将张某赔偿的面包车给予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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