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倍工资由性质不同的两部分款项构成,一部分是劳动者实际劳动对应的劳动报酬,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款项。二者性质差异会影响仲裁时效适用,不能一概认定双倍工资都属于劳动报酬,应区分具体组成部分判断性质。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劳动者应清楚双倍工资各部分性质,及时了解自身权益和仲裁时效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无法维权。
-用人单位需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惩罚性款项支付责任。
-双方若因双倍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可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1.双倍工资由两部分不同性质的款项构成。一部分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这是基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获得的对等回报,属于劳动报酬。
2.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没按法律规定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支付的惩罚性款项。这并非劳动者劳动的对等回报,不属于劳动报酬,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的一种惩戒。
3.两部分性质不同,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有影响。劳动报酬部分,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日起算一年;惩罚性款项部分,仲裁时效逐月起算一年。
4.所以,不能简单认为双倍工资都属于劳动报酬,要区分不同组成部分来判断性质。
法律分析:
(1)双倍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劳动者实际劳动对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比如正常工作所获得的工资收入。
(2)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款项,它不是劳动对价,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
(3)不同性质的款项适用不同的仲裁时效。劳动报酬部分按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计算仲裁时效;惩罚性款项部分则逐月起算一年仲裁时效。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双倍工资都认定为劳动报酬,要根据具体组成判断性质。
提醒: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要准确区分两部分款项性质并适用正确的仲裁时效。因不同案情时效计算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若要主张双倍工资,应明确区分两部分款项性质。在追讨劳动报酬部分时,可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追讨惩罚性款项部分,需留意逐月起算的一年仲裁时效,避免错过维权时间。
(二)对于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订合同支付惩罚性款项,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论:
双倍工资不能笼统认定为全部属于劳动报酬,需区分实际劳动报酬和惩罚性款项两部分来判断性质,且两者仲裁时效适用不同。
法律解析:
双倍工资包含两部分,实际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惩罚性款项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戒,并非劳动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由于性质不同,劳动报酬部分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惩罚性款项部分则逐月起算一年仲裁时效。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要求。如果在双倍工资方面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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