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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开除员工可以吗

王* 河北-廊坊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06 00:30:06 450人阅读

劳动合同到期开除员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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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的行为属于终止劳动合同,而非开除。若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存在特殊情形时,劳动合同不能因到期直接终止,需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女职工处于孕期等法定情形。

(三)若用人单位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四)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6-01-06 06: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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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属于开除,而是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选择不续签以终止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若存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女职工处于孕期等法定情形,劳动合同需续延至该情形消失后再终止。

若用人单位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到期终止合同,属于违法终止,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6-01-06 06:1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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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到期属于终止劳动合同而非开除,用人单位一般可选择不续签但需支付经济补偿,特定法定情形下不得随意终止,否则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到期是合同自然结束的情形,称为终止劳动合同,与因劳动者违纪等被开除的解除劳动合同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续签以终止合同,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存在例外情形时,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例如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处于孕期等法定情形,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再终止。若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形下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或违法终止合同,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05:1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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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属于开除行为,而是劳动合同终止。

1.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续签合同以终止劳动关系,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存在例外情形时,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例如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处于孕期等法定情形,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再终止。若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形下到期终止合同,属于违法终止,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6-01-06 03:1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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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的行为属于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开除。开除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到期不续签是基于合同期限届满的自然终止。

(2)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时,劳动合同不得到期终止,需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例如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上述情形消失后再终止。

(4)若用人单位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提醒:
劳动者若处于法定特殊情形时,应知晓劳动合同不能到期终止,若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可依法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对补偿或赔偿金额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权益。

2026-01-06 01:21: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二、约定解除;三、协商解除。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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