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未休年假补偿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合同后,若当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年假,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折算方式为,用当年已过日历天数除以全年天数,乘以职工全年应休年假天数,再减去已休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补偿。
(二)明确补偿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已得的工资收入,实际额外支付的部分为日工资的200%。
(三)维护自身权益。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补偿,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除支付应得报酬外,还需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具体内容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若职工当年度未休完应休年假,用人单位需按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无需补偿。
折算方式为:当年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乘以全年应休年假天数,减去已休天数,结果即为应补偿的未休天数。
未休年假报酬按日工资三倍计算,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实际额外支付两倍差额。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支付报酬外,还需加付赔偿金。
结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依法折算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报酬,拒不支付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用人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支付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支付报酬外,还需加付赔偿金。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未休年假补偿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除合同后职工未休的年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需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
1.准确计算未休年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仅保留折算后整数部分的天数计算补偿。
2.按标准支付补偿报酬。用人单位需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确保补偿金额符合法律要求。
3.依法维权保障权益。若用人单位既不安排休年假也不支付报酬,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若单位逾期仍不改正,除需支付相应报酬外,还需额外加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补偿。
(2)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意味着职工实际可获得的额外补偿为日工资收入的200%。
(3)若用人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人单位除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需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提醒:
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若存在未休年假情况,应注意保留已工作时间、未休年假天数等相关证据;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补偿,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权,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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