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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劳动者就业权怎么判

申* 陕西-宝鸡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3 15:58:19 457人阅读

侵犯劳动者就业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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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若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方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实施就业侵权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例如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处理。

(3)刑事责任方面,若侵犯就业权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如强迫劳动罪,将依据法律规定处以相应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维权途径上,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就业权益。

提醒:
劳动者遇到就业权被侵犯时,应注意保留招聘信息、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同案情的解决方案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

2026-01-03 20: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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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方面,劳动者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主张直接经济损失,如因歧视未被录用导致的收入损失,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方面,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查实后,会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刑事责任方面,若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等犯罪,劳动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03 19:3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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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可能触发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具体视情节轻重而定。

民事责任方面,劳动者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赔偿,包括因就业歧视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以此弥补自身权益受损带来的损失。

行政责任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违规单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若单位因性别等理由拒绝录用,会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上,若行为构成犯罪,比如强迫劳动相关罪名,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处罚力度会加大。

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

2026-01-03 17:4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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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犯劳动者就业权需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若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行政责任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可对侵权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例如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时,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罚款。刑事责任方面,若侵犯就业权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等犯罪,依据刑法规定,侵权方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的处罚。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就业权益。如果您遇到就业权被侵犯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维权建议,以便更高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17: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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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需根据情节轻重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不同责任类型对应明确的法律后果与维权路径。

1.民事责任方面,劳动者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若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赔偿,弥补自身因权益受侵害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2.行政责任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单位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劳动者时,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况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若相关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等犯罪,侵权方将依照刑法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包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定途径,向相关部门或机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就业过程中的平等与公正待遇。

2026-01-03 16:21: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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