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小时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有严格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需在规定周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终止与小时工的用工关系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小时数,在合理时间内结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4)若双方就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问题存在争议,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时,应注意留存工作时长记录及工资约定相关凭证,发生争议时便于举证;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工资支付周期规定,终止用工时及时结清工资,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规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工资结算要求。小时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被辞退时,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小时数,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资结算。
(三)争议解决方式。若双方对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存在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这类用工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结束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时工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这一期限完成工资支付。
若小时工被辞退,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长,在合理时间内结清所有工资。
双方若在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方面有争议,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
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被辞退时应按约定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小时数结算,争议可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终止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该类用工形式的灵活性特点。工资结算方面,法律明确要求小时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这一底线。被辞退时,用人单位需按照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小时数,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资结算,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若双方在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如果遇到具体问题难以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帮助。
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这类用工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需依法完成工资结算并处理可能的争议。
1.终止用工的灵活性与基本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允许双方随时终止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已实际提供的劳动应获得相应报酬,这是用工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保障。
2.工资结算的规范,小时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被辞退时用人单位需按照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小时数,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资结算,避免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
3.争议解决的途径,若双方对工资数额或支付时间存在争议,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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