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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患重疾能解除合同吗

张** 湖南-岳阳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2.27 05:52:10 398人阅读

在职患重疾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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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职患重疾,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约。医疗期内解约属违法;医疗期满后符合条件解约需提前通知或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约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双倍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患重疾,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约。医疗期时长根据工作年限确定,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并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约,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果遇到此类劳动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1: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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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患重疾,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有严格限制。劳动者患病处于规定医疗期内,单位解除合同属违法解约。医疗期依工作年限而定,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约,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若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约,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及时与单位沟通,沟通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5-12-27 10: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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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职员工患重疾,用人单位在员工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随意解约,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医疗期依据工作年限来确定,最短为3个月,最长可达24个月。
(2)医疗期满后,员工若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约,但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约,员工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提醒:
在职患重疾员工要了解自身医疗期权益,若遇单位违法解约及时维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处理员工患病情况,避免违法解约风险,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27 09:5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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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职患重疾,可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最少3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二)医疗期满后,若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若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25-12-27 08:0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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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员工患重疾,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约。在规定医疗期内解约属违法。
2.医疗期按工作年限定,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工作,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多付1月工资可解约,并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付1月工资作补偿。
3.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约,员工可要求继续履约,或让单位付双倍经济补偿作赔偿。

2025-12-27 07:11:48 回复

解答如下,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浙江省高级人民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解释: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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