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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达几月,离职申请赔偿可行吗

叶* 河北-邯郸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26 07:26:18 486人阅读

不发工资达几月,离职申请赔偿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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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以保留证据。
(二)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劳动报酬金额及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
(三)与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5-12-26 11: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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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酬,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按规定,单位没按合同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付酬、未缴社保等,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3.劳动者离职时,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月工资。数月不发工资,劳动者合法离职索赔有法可依。

2025-12-26 09:5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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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是可行的。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用人单位数月不发工资,劳动者通过合法程序离职并申请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类似情况,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6 09:1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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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离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报酬及相应补偿。
2.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使用。

2025-12-26 08:4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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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2)当劳动者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工作年限越长,补偿相对越多。例如工作满一年就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3)数月不发工资属于典型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劳动者按照合法程序离职并申请赔偿,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劳动者主张权益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8:09:1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存在问题: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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