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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认定效力

刘* 辽宁-辽阳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2.12 01:39:17 494人阅读

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认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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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越其能力范围的合同,相对人可等待法定代理人追认。若合同是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等状况相适应则无需等待。
(二)行为人无代理权等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三十日内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可等待权利人追认或关注无处分权人后续是否取得处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5-12-12 07: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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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生效要件不全,效力不确定,通常要有权人认可才生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范围签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纯获利或与其情况相符的合同无需追认。

3.无权代理签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生效,由行为人担责;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三十日内未表示,视为拒绝。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2025-12-12 06:5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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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范围合同、无权代理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分别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追认或满足一定条件才生效。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生效要件不完全符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订立的合同,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不过纯获利益或与其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无需此程序。行为人无代理权等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生效,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三十日内未表示则视为拒绝。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才有效。若在生活中遇到效力待定合同相关问题,为保障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2 06:0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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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因不符合生效要件,效力不确定,需有权人承认才生效。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纯获利益或与其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无需追认。无代理权等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生效,由行为人担责,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有效。

建议当事人遇效力待定合同,及时沟通有权人进行追认。相对人及时行使催告权,明确自身权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关注合同情况,及时作出追认或拒绝的决定。有权人收到追认请求后,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态。

2025-12-12 04:3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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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生效要件存在瑕疵,效力需有权人承认才能确定。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纯获利益或与其状况相适应的无需追认即有效;超越能力范围的,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生效,由行为人担责。相对人有催告权,被代理人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才有效。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对方的行为能力、代理权限和处分权等情况。若涉及效力待定合同,及时行使催告等权利,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12 02:51:19 回复

一、如何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所谓承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认可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二、如何追认效力待定合同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一.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时间《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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