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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孕妇哺乳期有啥规定

向** 广西-来宾 劳动保障咨询 2025.12.10 07:11:36 433人阅读

刑法对孕妇哺乳期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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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若处于审判阶段,因其怀孕则不会被判处死刑。
(二)当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时,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若在交付执行阶段符合条件,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若在服刑中出现该情形,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要及时收监;哺乳期妇女刑期届满的,依法办理释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12-10 11: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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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有特殊照顾。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会被判死刑。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暂在监外执行。
3.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法院来决定;服刑中出现该情况,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报相关机关批准。
4.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要收监;哺乳期妇女刑期满则依法释放。

2025-12-10 11: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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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法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有特殊规定,审判时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有相应的决定和批准程序,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要收监,哺乳期妇女刑期届满则办理释放手续。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规定,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胎儿、婴儿权益的考虑,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特殊保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方便她们照顾孩子。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时,交付执行的法院可作出决定;服刑中出现该情形,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当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为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应及时收监;哺乳期妇女刑期届满,依法办理释放手续。如果您对刑法中关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这些规定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12-10 10: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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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有特殊的人道关怀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了特殊群体的权益。
2.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罪犯,交付执行时由法院决定;服刑中出现该情形的,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3.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哺乳期妇女刑期届满的,依法办理释放手续。这保证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同时,要做好收监和释放的衔接工作,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025-12-10 09:5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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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法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作出特殊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这保障了孕妇和婴儿的权益,使其能在相对适宜的环境中生活。
(3)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不同。符合条件的罪犯,交付执行时由法院决定;服刑中出现该情形,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分别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要及时收监;哺乳期妇女刑期届满则依法办理释放手续,确保刑罚执行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提醒: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虽有特殊规定,但不可借此违法犯罪。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08:53:52 回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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