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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造成损失公司要求全额赔偿吗

陈** 河北-沧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2.06 03:24:10 452人阅读

员工造成损失公司要求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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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造成公司损失时,公司并非一定能要求全额赔偿。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才具备要求赔偿的权利。
(2)司法实践里,确定赔偿比例会综合考虑员工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多方面因素,通常不会判定员工全额赔偿。
(3)像员工因疏忽未遵守操作流程致设备损坏,这种非故意的过错,一般不会被判决全额赔偿;而员工为私利故意泄露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可能需承担较高比例甚至全额赔偿责任。
(4)公司要求员工赔偿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能随意让员工承担不合理损失。

提醒:员工若造成公司损失,应积极与公司沟通;公司要求赔偿需合法合理,双方对赔偿有争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6 07: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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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应明确自身职责,严格遵守公司的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避免因疏忽或违规造成公司损失。
(二)公司在制定赔偿制度时,要确保其合法合理,不能随意要求员工承担不合理损失。
(三)当出现损失赔偿纠纷时,双方可先友好协商,确定合理的赔偿比例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员工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应依据此规定合理计算损失并确定赔偿责任。

2025-12-06 07:3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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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并非一定能要求全额赔偿。若员工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损,公司可索赔。
2.司法实践里,会综合员工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确定赔偿比例,一般不全额赔偿。
3.像员工疏忽致设备损坏,非故意通常不判全额赔偿;若故意泄秘致重大损失,可能高额甚至全额赔偿。
4.赔偿要合法合理,公司不能随意让员工担不合理损失。

2025-12-06 07: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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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造成公司损失,公司不一定能要求全额赔偿,需看员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赔偿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比例。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有权要求赔偿。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直接要求员工全额赔偿,而是会综合员工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赔偿比例。像员工因疏忽未遵守操作流程致设备损坏,并非故意为之,通常不会被判全额赔偿;但如果是为私利故意泄露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承担较高比例甚至全额赔偿。同时,赔偿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公司不能随意让员工承担不合理损失。如果遇到此类纠纷,不清楚自身权益和责任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06 05: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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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并非一定能要求全额赔偿。只有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公司才可要求赔偿,且司法实践会综合员工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确定赔偿比例,一般不会判全额赔偿。
2.像员工因疏忽未遵守操作流程致设备损坏,虽有过错但非故意,通常不会判全额赔偿;若为私利故意泄露商业秘密致重大损失,可能承担较高比例甚至全额赔偿。
3.公司要求员工赔偿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能随意让员工承担不合理损失。
建议公司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工作规范和赔偿情形。发生损失后,客观评估员工过错程度和赔偿能力,通过协商或合法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2025-12-06 05:12:14 回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这需要区别对待:  1、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用人单位,比如因为失恋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坏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需要赔偿用人单位50%左右的损失;明显可以避免的错误,比如因为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半左右的损失;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一定金额以上的损失的,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均不应让劳动者承担。比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如果数额较大达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数额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数额,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无法胜任岗位给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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