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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律师费谁承担义务

李** 重庆-永川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2.05 14:57:53 410人阅读

房产分割律师费谁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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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房产分割案件中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若合同有明确约定,符合情形时可由另一方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谁委托律师谁付费的原则,通常在房产分割案件里,聘请律师的一方要自行承担律师费。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的律师费,那么符合合同约定情形时,律师费就由另一方承担。虽然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法律规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不过房产分割案件通常不属于此类。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就得自己负担律师费。要是您在房产分割案件中遇到律师费承担的问题,或者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5 18: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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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房产分割案件中,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遵循谁委托律师谁付费原则。
2.存在特殊情况,若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律师费,符合约定情形时,可由另一方承担。同时,部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法律规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但房产分割案件通常不适用。
3.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可对律师费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为日后可能的纠纷维权做好准备。在聘请律师前,要充分了解收费标准和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2025-12-05 17: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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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在房产分割案件里,遵循谁委托律师谁付费原则,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
(2)特殊情形下,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的律师费,当符合约定情形,律师费可由另一方承担。
(3)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法律规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但房产分割案件一般不属于此类。若无特别约定,聘请律师的当事人自行负担费用。

提醒:房产分割案件中,若想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16:4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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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房产分割案件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自行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应自行承担律师费,所以在决定聘请律师前要考虑好费用成本。
(二)为避免自行承担律师费的风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与对方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比如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明确约定,双方就需按照约定执行。

2025-12-05 16:2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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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房产分割案里,聘请律师的一方要自行承担律师费,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

2.存在特殊情况,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方式,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律师费,符合约定时,另一方需承担。

3.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法律规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房产分割案一般不适用。所以没特别约定时,聘请者自付律师费。

2025-12-05 15:06:1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租赁物维修义务由谁承担责任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这是因为,承租人需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护出租人利益的需要,都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得自己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更不得处分租赁物。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且不能返还时,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仅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不负维修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期间届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满足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法定地由承租人维修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一项重要区别。二、租赁房屋维修责任有哪些(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三、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标准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所谓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如出租之房屋因时日长久,遇雨渗漏,承租人无法继续居住,或者出租的自行车车闸损坏等均是。在这些情况下,如不对租赁物进行修缮,则租赁物就无法使用或者说不能圆满使用。但是,不是所有的租赁物与交付当初时的状态不同都导致租赁物不能使用收益,如供租赁居住的房屋内墙色泽陈旧但并不影响承租人继续居住的,就没有修缮的必要。对于引起修缮的原因不同,是否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还是有不同看法的:按德国民法和瑞士债务法的解释,如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而依日本法的规定来看,并未对发生修缮必要的原因加以限制,而且在日本损害赔偿以金钱给付为目的,承租人因违反保管义务或侵权行为而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其金钱赔偿不能解释为修缮义务,故认为此时出租人仍负有修缮义务,而承租人则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也有学者指出,必要的修缮,应由出租人负担;但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所致租赁物的毁损,不能由出租人修缮,而应由承租人负担。因为如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毁损租赁物,而使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则在出租人为修缮以前,承租人可以拒绝支付租金,有背于诚信原则。我国学者也有不少持这种观点,认为出租财产在租赁期间所出现的故障,必须非由承租人的过失所致,出租人才负维修出租财产的义务,否则由于承租人造成的损坏,负担反而加到出租人身上,显失公平。这些看法不无道理。不过,如果承租人拒绝修缮的,仍然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如果已经没有修缮的可能的,就没必要修缮了。如租赁物为房屋,而房屋被大火烧塌,除非重建,否则不足以继续供人居住的,即为无修缮的可能。如虽有修缮的可能,但修缮本身耗费过大,从经济上考虑并不合算的,也可同样处理。在租赁物一部或全部被毁坏灭失而无修缮的可能时,若其毁损系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所致,依我国《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租赁物被全部毁损且无修缮可能时,因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租赁物已不复存在,故而合同可以终止。3.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损坏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现实占有租赁物并对其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状态应当是最清楚的。而出租人则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如发生租赁物损坏需要修缮的情况,承租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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